楼上能养德牧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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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,北京市民张女士向市妇联求助,说她楼上的邻居家养了一条大白熊犬,每次吐口水和上厕所时,都会往楼下甩尿,结果把张女士家的新家具和一个古董花瓶损坏了。而邻居家女孩说她养的是德国牧羊犬,不是大白熊,而且她只是在楼下丢几个石子,并不是故意扔的。张女士问,这样的狗还能养吗?

对这种以伤害他人或使用暴力方式威胁他人的犬只,确实应该禁止饲养。从司法实践看,如果恶犬伤及无辜,其主人往往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。但遗憾的是,由于没有统一的目录,现在对这样的犬种还没有禁止的措施。

实际上,一些体型比较大的獒类、狼犬类,属于比较危险的品种,因为它们的体型比较高大,非常具有攻击性。其实很多过去用来看家护院的大型犬,现在都已经不适应城市的生活,而且它们性格顽固,攻击性强,饲养这样的犬种没有必要。

我国现在对大型犬的标准是有规定的。根据《北京市养犬登记规定》,禁养大型烈性犬,包括獒犬、斗犬、古犬等75种;超大型犬,包括阿拉斯加雪橇犬、德国牧羊犬、大丹犬等17种。

如果养的是规定里的禁养品种,无论是大型的还是超大型的,单位养的要处理掉,个人养的要送到犬只留检所。如果对禁养品种不在乎,但体型超过了标准的,还是要送到犬只留检所。对标准里的允许饲养品种,如果没人举报,一般是不要送动物防疫监督所为好。因为留检所的环境并不适合狗狗生长。

而据我了解,在一些地方养大型犬是受到限制的,例如在广州市内除特殊情况外,一般不准饲养大型犬。另外,即使不在城市禁养目录里,但外观明显能够识别的烈性犬,如黑色猛犬,也要受到城市养犬规定的限制。所以,如果打算养好一只狗,一定要事先了解当地对狗的规定。

至于楼上的德牧到底能不能住,从法理上进行判断,它属于畜产(动物),无论其是否伤人,无论是自己饲养,还是寄养在别人家,都具有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利。从物权法来说,楼上的邻居如果想要将这只狗强制迁出,唯一的途径就是和所有权人协商一致,达成保留所有权的借住协议。

但从实际情况来看,要协商一致恐怕比较困难,所以楼上的邻居想养德牧,必须征得楼下的一致同意,这才是比较合理、合法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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